本局于2025年1月26日依法对连州市龙坪镇新铁炉山大理岩矿(普通合伙)等下述列表2户普通合伙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上述2户普通合伙企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
该2户普通合伙企业连续2年以上未按期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现场检查也未发现有过任何从事经营活动的痕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你单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该2户普通合伙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该2户普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上述2户普通合伙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邓建军、许韬 联系电话:0763-6210230
联系地址:连州市连州镇沿江路66号
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8日
附件:2户普通合伙企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列表